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随着科技的发展,为了更好保护产权人的利益,知识产权制度应运而生并不断完善。如今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越来越多。在二十一世纪,知识产权与人类的生活息息相关,到处充满了知识产权,在商业竞争上我们可以看出他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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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义的知识产权和狭义的知识产权
划分标准:知识产权的范围
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目前已为《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所认可。
狭义的知识产权,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
2、著作权(文学产权)和工业产权
划分标准:对知识产品的消费方式。
著作权是广义的,包括著作权和邻接权,其保护对象是以精神消费为目的的知识产品,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等等。
工业产权是指著作权以外的知识产权。其内容已超出“工业”的范围,主要指以物质消费为目的的知识产品, 包括科学技术发明、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商号及标记、禁止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等等。
3、创造性智力成果权和工商业标记权
划分标准:知识产权价值的来源
创造性智力成果权的价值直接来源于对该成果的商业性利用。无论是科学技术还是文学艺术等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本质上都是人们设计出来的“结构和形式”。对这些“结构和形式”的利用所获得的收益,就是创造性的智力成果的价值。
工商业标记本身不是其财产价值的源泉,它的价值来源于所标记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它所标记的工商业主体的商业信誉。
(一)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
它所反映和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因而具备了民事权利最基本的特征。
(二)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的无形财产权。
⊙权利的对象和标的不同;
⊙物权与知识产权虽然同为绝对权利,但是在独占性、专有 性和排他性上,知识产权要弱于物
⊙物权往往可以通过事实占有实现,知识产权则须仰仗法律 的保障;
⊙当知识产权和物权发生冲突时,知识产权通常要让位于物 权;
⊙知识产权的期限不同于物权的期限;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其价值无论质的规定性还是量的 规定性,都不同于物权。
1、无形性
人们对知识产权客体的占有是一种无形的占有。人们对知识产权客体的使用不同于对有体物的使用。人们对知识产权客体使用形态的特殊性,决定了利用其获取收益的过程也与利用有形物获取收益的过程有所不同。知识产权客体的处分形式特殊。不会发生消灭知识产品的事实处分和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 。
2、双重性
知识产权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内容,人身权是指基于智力成果创造人的特定身份依法享有的精神权利,专利权人所享有的署名权、荣誉权,著作权人所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等。人身权与智力成果创造人人身不可分离,因而不能转让、赠予和继承。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是指知识产权人依法享有获得一定报酬和奖励的权利,如专利权、商标及作品的许可使用费等。财产权可以转让、赠予和继承。
3、专有性
对知识产权使用上的垄断,即任何人未经权利人的允许不得在一定的地域内、一定的时间内使用知识产权的客体。
第一,独占性,即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
第二,排他性,即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
4、地域性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指的是根据一国法律,在该国取得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内生效,权利的效力不及于他国,他国没有承认和保护该权利的义务。
5、时间性
知识产权仅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人类所共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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